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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的石油开发事务均由工业贸易部所属的蒙古国石油管理局负责。
http://www.pam.mn E-mail: petromon@magicnet.mn
局长:达瓦桑布 电话:(976-11) 633861 传真:(976-11) 631239 手机:(976) 99114951
1991年,蒙古国颁布了一第部《石油法》,同年政府作出了第204号决定,制定了《石油法》实施细则开始正式付诸实施。 鉴于石油开发项目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蒙古的石油开发主要是采取国际通用的与外商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吸引外商进行风险投资。为便于与外商签约,根据其石油分布情况,共划分为22个签约区块。
一、签约区块的预定 有意在蒙古石油行业投资的公司企业,应将自己在所选的签约区块(具体签约区块的信息可浏览www.pam.mn网址)要求进行石油开发业务活动的申请及蒙古国石油法实施细则附件2规定的《签约区块预定表》一并寄到蒙古国石油管理局。该预定表中规定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申请公司开展石油开发所需的资金实力、知识经验保障;勘探期间拟完成的工作等应予以详细填写并附确认的证明材料。按照石油法实施细则提出申请的公司,在提交申请时应提前将每个区块1万美元(如预定者申请第二个区块应支付2万美元)的预定服务费汇入蒙古国石油管理局帐号,并附汇款委托书。 蒙古石油管理局收到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签约区块预定表》后,45天内将申请是否得到批准的结果正式通知预定者。此后,如其申请获得批准,双方将开始谈判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二、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蒙古国石油管理局在与预定者谈判的基础上,将其意见及谈判草案一并提交蒙古政府批准。如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若政府未接受石油管理局的意见,将采取继续谈判或终止谈判的措施。 石油管理局将合同提交蒙古政府批准后生效。
三、签约者享受的优惠条件 (一) 签订稳定经营合同。在石油行业的投资者可根据蒙古国总税法第2条、外国投资法第19和20条、矿产法第20和21条的规定,与蒙古国政府成员财政经济部长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签订了稳定经营合同,即可确保在签订石油开发合同时的税收优惠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因税收政策的修改而变动。 (二) 免交所得税。按产品分成原则与蒙古政府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分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向国外汇出时,按照蒙古国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1、2项和第3款的规定免交所得税。 (三) 免交关税、增值税和特别税。按产品分成原则与蒙古政府签订合同开展与石油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公司,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及其另配件、原料、汽油、柴油以及工作人员所需的食品、日用品均免交关税、增值税和特别税。 (四) 签约者将其所分成的石油从蒙古国领土上运出时免交关税。根据蒙古国石油法关于免除关税的第12条规定,从国外进口开发石油所需的设备、材料、原料,用于开发石油临时运入蒙古境内的设备返回,以及签约者将其所分得的石油从蒙古国领土上运出时免交关税。 (五) 签约者享有将其所分得的石油从蒙古国领土上运出以及将用于开发石油的临时性设备返回的权力。
四、费用 双方按产品分成合同商定的签约费、支出,根据商签合同公司的资金实力、对区块的研究情况、提出的勘探工作量、是否有竞争者等因素,每个区块各不相同。 按产品分成原则,蒙古政府将对开采的石油收取(自然资源无法恢复的)资源使用费,产品的40%留给投资的企业返还成本,剩余产品或收入由蒙古政府与签约的企业按照合同商定的比例分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商定的条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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